自駕游遭遇飛來橫禍 “山路飛石案”怎么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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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訊自駕游遭遇飛來橫禍,被路邊山坡上墜落的巨石擊中轎車造成1死2重傷,受害人及家屬狀告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和安慶市公路管理局索賠200多萬元(本報昨天報道)。昨天下午,合肥市包河區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。
在舉證時,原告一方始終堅持,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公路管理部門未能履行管理和養護的責任。而兩被告則主張這起事件是一起“意外交通事故”,主要由自然災害等方面的原因引起。
原告方認為,事發之前當地曾經多次發生落石事故,但是,現場并沒有明顯的警示標志和防護措施,說明被告行為具有過錯。原告為此特地申請事發現場附近一家板材廠的老板出庭作證。證人表示,2005年5月2日事發時,他就在廠里,聽到工人叫喊出事后,連忙趕到現場幫助救護,當時天氣狀況良好。此前這一區域確實發生過數起山石墜落,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,公路管理部門事后對路面上的落石進行了清理。
被告方從氣象部門調集了當時的天氣資料,事發前3天平均降水量達40多毫米,事故原因應該是雨水沖刷造成的石質邊坡上山石自然墜落,和公路管理部門無關。事發地附近行政村為被告出具了證明,稱墜石山坡屬于行政村集體山場,已經承包給村民個人經營。被告據此認為此處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。
根據證人陳述和被告出示的證據,距事發現場300米遠的地方豎有警示落石的圖案標志,被告據此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管理職責,沒有任何行為過錯。但是,原告律師對這一警示標志是否在事發前豎立提出質疑,同時指出管理部門沒有“碎石臺”、防護網等防護措施,更說明管理部門存在忽視防護的過錯。被告方還提出,被砸車輛的駕駛員緊急避險的措施不當,也應承擔一定責任。
最后,審判長宣布擇日繼續本案的審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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